破浪文章网 手机版
首页 > 百科知识 >

不做约定还款什么意思(打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怎么办?)

时间:

案情简介:


赵某与王某原是朋友关系, 2015年2月16日,王某称其做生意需要用钱,向赵某借款10万元,当时王某作为借款人向赵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本人王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借条下方有借款人王某的签字及手印。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2017年7月28日,赵某因想买房子,向王某讨要借款,但是王某称借款已经过诉讼时效,拒不还款。赵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以为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借款开始日计算,而称这笔借款已经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本条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然而,如果出借人没有行使催告权,那么该笔欠款的履行期限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出借人的债权不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受到损害,出借人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将会遭到损害。而根据《民法通则》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像本案中,在2017年7月28日之前,赵某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债权会受到损害,就没有起算诉讼时效的必要条件,所以诉讼时效的确定是从2017年7月28日,赵某第一次向王某催要借款的时候才开始起算,该笔借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赵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