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浪文章网 手机版
首页 > 实时讯息 >

重复侵犯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

时间: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梓娴)鸡爪是许多人喜欢的解馋小零食,“三青凤爪”凭借其独特口感成为知名品牌,但有的同行却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近似标识被判赔偿后再次侵权。记者27日从浏阳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浏阳某公司赔偿8万余元。

四川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三青凤爪”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食品,浏阳某公司在明知“三青凤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与其字样相同的产品,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然而,不久后,浏阳某公司将“三青凤爪”字样更换为“三青无骨凤爪”外包装,并委托某肉制品厂进行销售。2024年,四川某食品公司将浏阳某公司、某肉制品厂及其投资人唐某诉至浏阳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食品公司系“三青凤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浏阳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四川某食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肉制品厂销售前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浏阳某公司和某肉制品厂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浏阳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参照在先判赔数额作为计算基础,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浏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余元;某肉制品厂和唐某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四川某食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案被告浏阳某公司在历经案件被判侵权后,应对自身相关行为构成侵权有一定的认知,但其在此后生产、销售同类产品过程中却未进行合理避让,通过‘换壳经营’的方式继续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攀附意图明显,构成重复侵权,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承办法官罗尹曈表示,惩罚性赔偿通常指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震慑潜在侵权者,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