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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有偿帮商家刷单 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这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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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商家的钱,张某和郑某经营的某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帮商家在第三方评价平台上进行刷单等,岂知这种不诚信行为不仅让商家丧失信誉,自己还惹上了官司。

4月23日,记者从泉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张某、郑某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庄萍萍 刘更新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CFP 供图)

拿钱帮刷单 两人被起诉

去年12月份,一家信息公司作为原告,将张、郑二人起诉到泉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大众点评”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在起诉中,该信息公司称,其作为“美团/大众点评”的运营主体,以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张某、郑某经营的管理公司是一家代运营公司。信息公司表示,自己在“美团/大众点评”搭建的信用评价体系,目的在于引导平台商家诚信经营,为消费者选择相关商品及服务提供参考,解决网络消费环境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公司认为,管理公司却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不诚信商家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虚假宣传,使不诚信商家基于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获得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干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诚信经营商家的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信息公司作为“美团/大众点评”平台运营主体信用评价流量受到严重影响。

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调解赔偿10万元

信息公司因此认为,管理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张某、郑某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成为被告后,张某、郑某也承认其公司确实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日前,在法院调解下,张某、郑某同意立即停止针对“美团/大众点评”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10万元。

有偿虚假刷单 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法院介绍,近年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第三方网络评论模式已成为互联网的一个新热点,“美团/大众点评”作为网友提供餐饮、购物、休闲娱乐及生活服务等领域商户信息、消费优惠以及发布消费评价的互动平台,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决策信息,为商家创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

在这起案件,信息公司系“美团/大众点评”的运营主体,张某、郑某经营的管理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为进驻“美团/大众点评”平台的商家提供有偿虚假刷单、商品好评等服务的行为,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和良性竞争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该案的处理对于在第三方评价平台提供有偿虚假刷单、商品好评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引导平台商家诚信经营,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消费环境。”法官表示。